一、
排煙風機生產廠家介紹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
2)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口或自動排煙閥,且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5m(盡量遠離安全出口);
4)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此外,利用吊頂空間進行間接排煙時,封閉式吊頂其吊平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房間的排煙口設在格柵吊頂內時,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
二、排煙風機生產廠家的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當采用金屬管道時,管道內風速不宜大于20m/s;當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管道時,不宜大于15m/s。
三、當火災確認后,同一排煙系統中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口或自動排煙閥應呈開啟狀態,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呈關閉狀態。
四、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系統的風口、風道、風機等應滿足排煙系統的要求;
2)當火災被確認后,應能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口和排煙風機,并在15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五、排煙井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隔墻與相鄰區域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丙級防火門;水平排煙管道穿越防火墻時,應設排煙防火閥;當穿越兩個及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或排煙管道在走道的吊頂內時,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排煙管道不應穿越前室或樓梯間,如確有困難必須穿越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